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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湘鄉市人民醫院120急救中心要求患者家屬按規定先交800元再發救護車,結果13個月大的孩子未能趕上急救時間離世(1月6日《三湘都市報》)。
  對於醫務工作者而言,時間對搶救生命的重要意義比誰都清楚,可是湘鄉市人民醫院卻執行“土規定”——不交錢不發車,耽誤1小時,錯過了1小時的寶貴時間。這是一個什麼樣的規定?
  醫者,仁術也。醫務工作者以救死扶傷為己任。在醫務工作者內心,首先應以生命為重。即使有時可能違背醫院規定,但也沒有比尊重、敬畏生命更重要了。醫務工作者陷入沒有人性的泥潭,是醫務工作者的恥辱。
  再說,如果醫院確實貼不起車費,事後要求患者家屬補上120租車費也是辦法。假使事後患者家屬耍賴不給120租車費,還可以走法制渠道,把患者家屬告上法庭,用法律武器討回120租車費,打擊“老賴”,才是正常渠道,也是法制典型,對“老賴”有法律警示作用。
  任何凌駕於生命之上的“冷血規定”都不能被容忍。監管部門,請給力!(湖南 李冰潔)  (原標題:不能容忍任何凌駕生命的“規定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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